| 李沧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对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接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3.海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4.外商在李沧区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及农业综合开发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国企业向我区转让技术,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工农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屋应交纳的房产税。自建成或新购置的次月起,免征三年。 (三)、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条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农业领域:
1.外商包片、租赁土地(包括“四荒”)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其土地租赁使用期最长为三十年。外商投资的种植、畜禽养殖和海淡水养殖项目,其产品销售区域不予限制。
2.外方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返还。 (二)、鼓励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大规模:
1.外方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其增资部分(指能分开核算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通过财政返还,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转作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享受现有优惠政策。新增投资相当于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部分,视同再投资,由财政予以返还其已缴所得税款的40%,“二类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返还100%。 (三)、信贷及外汇结算: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中资商业银行可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
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银行向其发放贷款。
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账户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五)、贷款贴息:青李沧政发I2000l162号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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